「情绪障碍」泛指儿童或青少年持续性的表现外向性的攻击、反抗、冲动、过动等行为,内向性的退缩、畏惧、焦虑、忧郁等行为,或其它精神疾病等问题,以致造成个人在生活、学业、人际关系和工作等方面的显著困难,而需提供特殊教育与相关服务者。依我国现行的身心障碍及资赋优异学生鉴定原则、鉴定基准的定义,如下:
「严重情绪障碍系指非因压力情境造成个人长期在学校中的情绪或行为反应,明显的异于其年龄或文化,且严重影响其学业、社会生活、职业技能、人际关系者」。
情绪障碍包括下列:
「精神性疾患、情感性疾患、畏惧性疾患、焦虑性疾患、注意力缺陷过动症、或其它持续性的情绪或行为问题者。」
严重情绪障碍学生之鉴定,需由标准化测验、专家观察、或与教师、家长、学生之晤谈结果,显示学生的困难符合下列特性者:
1.长期性的情绪或行为问题反应。
2.在学业、社会、职业技能或人际关系有显著困难者。
3.显著的异于其年龄的发展常态或同文化生活常态。
4.经评估后确定普通教育所提供之辅导无显著成效者
5.需要特殊教育及相关服务。
教育部第二次特殊儿童普查的界定(民80)
「指儿童因生理、心理或环境因素之影响,导致其生活内容,思考方式或行为表现僵滞或偏差,而在生活中表现出显著异于生活常规或年龄发展常态之行为,并妨碍到自己或他人之学习、情绪或人际哄系者」。
美国学术界的定义
1991年美国全国心理健康和特殊教育联合会(National Mental Health and Special Education Coalition)组成跨专业的小组委员会,研拟情绪或行为障碍的定义如下:
一.情绪或行为障碍意指在学校教育学习情境中的行为或情绪反应,明显不同于同龄及其文化和种族的常态,以致妨碍学业,社交,职业,或个人技能的教育表现,并具有下列情形:
不只是环境中压力事件所导致暂时性的预期性行为反应。 一致性的呈现在两种不同场合,且至少有一种是在学校有关的场合发生。 在教育环境中虽施以个别教育辅导,但经团队评判,由其发展情形显示其情绪与行为问题持续发生。二.情绪或行为障碍可能和其它障碍同时存在。
三.这类儿童或青少年包括精神分裂异常,情感性异常,焦虑性异常和持续性的违规行为或适应困扰,以致妨碍教育表现,并且符合第一项所列情形。
美国94-142公法对严重情绪障碍的界定
主要参考学者 Bower 的观点,严重情绪困扰(seriously emotionally disturbed)指:
长期地且明显地表现下列的一种或多种特质,并妨碍儿童的学习活动,对教育成果造成不利的影响: 无法学习,而这种情形无法由智力、感官或健康的因素解释,或以文化 不利因素来说明; 无法和同侪及教师建立及维持满意的人际关系 在正常情境下,出现不适当的行为或感觉; 经常的情绪不快乐或忧郁:没有能力表现自信的行为,或没有办法克服悲伤的心情; 倾向于因个人问题或学校问题而发展成生理症状或恐惧:无能处理学校压力情境,而以头痛或胃痛等心身性反应行为来应付; 情绪困扰也包括精神分裂症,但不包括社会不适应者,除非此社会不适是因严重情绪障碍所造成.注一: 多动症目前已不列在情绪障碍里面,另归在其它健康缺损(身体病弱)类内,因为多动症源于生理因素的影响较大。
注二:美国94-142公法对严重情绪障碍的界定,因排除反社会儿童和青少年在定义内,而遭受许多争议。
美国情绪障碍界定修订案
美国1997年的105-17公法,提出对情绪障碍有关的修订包括十项:
重新在「免费适当之公共教育」之定义增加包括被学校要求休学或退学之学生,新增修文免费适当之公共教育提供对象,包括被学校要求休学或退学之学生。 明文规定学校可以要求障碍学生到一个适当之暂时性的变通教育机构,其它机构或休学,不得超过10个上学日(约二周),和普通学生一样。 如学生在校园内有违法之行为如携带武器、药物时,障碍学生和普通学生一样可由学校人员要求到其它适当之暂时性的变通教育机构,但不得超过45天。 对武器之定义包括枪、足以致人于爱伤或死亡的器具,但不包括21/2英吋以内之口袋型之小刀。 学校在决定将学生转到暂时性的变通教育机构之10天内或之前,必须对学生之问题行为进行功能分析(functional analysis)并执行行为介入,如果功能分析与行为介入等项目早已在学生之个别化教育方案(IEP)内,学校必须重新评估与修正介入,如果尚未纳入IEP,学校应即可召开IEP会议执行。 决定学生需转到暂时性的变通教育机构期限在45天内时,得召开公平的公听会,政府单位需提出证据证明学生在校会对自己或他人有危险性。 暂时性的教育机构之标准有三:学生可以继续普通教育之课程,学生可以获得包括在IEP所列之普通教育课程之服务和修正,与所提供之服务与修正是根据学生行为问题设计的。 重大决定需经由IEP团队评估所有重要数据,并确定三者关系,行为与IEP内容与安置之适当性的关系,学生可以有能力了解行为的后果,与学生之障碍不会影响其对行为之控制。 未被鉴定为特殊儿童之学生,得在下列四种情况下,家长曾要求需要特殊教育、家长曾要求鉴定、学生行为之表现证实其需要特殊服务、与教师曾表示学生可能需特殊教育等情况下,地方教育行政单位可以IDEA条款保护之。 当报告障碍者有犯罪行为,应确认该障碍者之特殊教育和行为处理之记录也随案附上,供适当的单位审查(洪俪瑜,民87)。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