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消退原理在一个确定的环境中,当孩子做出某一行为之后,外界环境不予理睬,那么,今后类似情况下发生类似行为的可能性就会减小。在人与人的交往中,没有比被人忽视或置之不理更叫人难受的了。试想,三个人一个小组活动,可偏偏其中两个人亲亲热热地交流,不理第三个人,你猜测这个人的心情会怎样?小明虽然只有6岁,但是很有礼貌。一天早上见到李叔叔问“叔叔好”,由于当时李叔叔心情不好,不想搭理任何人,对小明的问候置之不理,结果第二天早上,小明见李叔叔问好的可能性就会减小。这就是“消退法”。这是一个错误应用消退法的例子,把一个好的行为消退了,也就是把本来应该强化的行为消退了。这一原理用更规范的语言描述就是:“在一个确定的环境中,当孩子做出某一行为之后,外界环境不予理睬,那么,今后类似情况下发生类似行为的可能性就会减小。”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会不经意的利用这一方法减少孩子出现良好行为的次数。我们只是希望通过这一方法,能有效的控制由于不恰当的强化而形成的不良行为。前文中提到的虎子以哭闹的方式来实现买玩具的行为,应该采用消退法来对待,任你怎么哭闹,使用这种方法就是不给你买。妈妈可以走开,不理虎子。当然,这时妈妈必须表面上做出坚决的毫不妥协的姿态,要用强硬的态度。这样,当虎子发现用哭闹、打滚换不来玩具时,他可能变得乖起来,或者采用另外的方法来索取玩具,或者干脆打消要这个玩具的念头。这时妈妈的方法就有效了。使用消退法主要是减少儿童的不良行为的发生。莎莎在幼儿园就餐时,需要加饭,她不是说“老师,我的饭吃完了,请给我加饭”,而是举着碗在那里“哼”、“哼”地叫(不良行为),这时老师就像没有看到一样,照顾其他小朋友吃饭而不理她(置之不理,即消退法)。老师这样做是正确的,莎莎今后就可能不用这种方式要求加饭了。使用消退法时必须注意:(1) 消退的行为必须明确具体要消退的行为必须是不良的行为,并且是由以往不注意强化建立起来的。如果孩子的某些行为是由于照顾不到而产生的则应该给与照顾,而不应该使用置之不理的消退法。例如,孩子因饥饿而哭泣,不应该置之不理,而应该告诉他:“别哭了,妈妈马上给你牛奶喝。”
(2) 与正强化联合起来使用消退和正强化联合起来使用效果更好。因为当不良行为出现时,极有可能在你置之不理的情况下出现可取的行为或可取行为的苗头。例如,上例中莎莎“哼”、“哼”地喊叫时,老师不理(消退),但老师密切关注着她的行为,一旦看到她放下手喊“老师我要加饭时”,立即给她回应,给她盛饭(正强化许可的行为),并对她说:“以后再加饭时,要礼貌的向老师要,好吗?”以此建立规则。前文提到的文文在妈妈洗衣服时用脚踢门的坏行为,也可以用消退和正强化相结合的方法。因为文文妈妈的错误在于用正强化巩固了他踢门的坏行为,这样孩子更可能在妈妈再次洗衣服时用此法“捣乱”。实际上,孩子倒不是故意“捣乱”,而是因为妈妈洗衣服冷落了他,他采用不恰当的方式也是要引起妈妈的注意。也许,他踢三下就不踢了,又看小人书了。正确的方法应该是:妈妈在文文踢门时置之不理,可他一旦放弃了踢门而去从事其它正常活动,如翻小人书,妈妈马上走过来抱抱他、亲亲他,并说:“妈妈不喜欢你踢门叫妈妈,你现在看书妈妈才喜欢。”这样处理既可能使孩子将来不再以踢门方式引起妈妈注意,有可能培养起大人做事时小孩子自己玩的好习惯。
(3) 在消退过程中,被消退的行为可能变得更坏对此,父母要有清醒地认识。父母必须坚持,否则会前功尽弃。例如,虎子在商店用哭闹要玩具的行为,妈妈不理睬,他可能更起劲地哭闹,这时妈妈一定要坚持原则,干脆说:“不”,坚持不妥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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