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绪障碍涵盖情绪及行为等多方面的困难问题,要给予明确分类确非易事,分类也只是一种相对性的区分,重要的是要仔细探究问题所在及原因,并给予必要的处理或转介治疗,并提供教育相关服务。就其表现的行为特征,情绪障碍大略可分为内向性行为(internalizing behaviors)和外向性行为(externalizing behaviors)的问题。偏内向性的问题,如害羞、退怯、自卑、焦虑、恐惧、躲避群体(离群索居)、哀伤、忧郁、冷漠、过度敏感等;偏外向性的问题如反抗、攻击、破坏、过动、暴躁、谴责、侵犯财物、及违规行为等问题 (coleman, 1996; Perterson, 1961)。
教育部于第二次全国特殊儿童普查时,区分其为下列五类(林幸台,民81):
1.人际关系问题:无法与同学或教师建立并维持良好的人际关系,经常与同学打架、发生口角、攻击老师、滥发脾气、不与同学来往、任意指责或批评同学等。
2.行为规范问题:违规犯过或反社会的行为,如无故迟到、缺席、逃学、说谎、偷窃、易怒、破坏行为、考试作弊、不守规定或伤害别人等。
3.忧郁情绪问题:经常出现不快乐或沮丧的情绪,如对活动不感兴趣、伤害自己、愁眉苦脸、悲观、对自己的事漠不关心、情绪低潮或畏缩等。
4.焦虑情绪问题:因过度焦虑而导致身体明显的不适应症状、恐惧反应或强迫性行为,如容易紧张、乱动、易因焦虑引起生理反应(呕吐、头昏)、坐立不安、重复同一动作、情绪激动、动作过度夸张、过度恐惧反应等。
5.偏畸习癖:如经常吸吮姆指、咬指甲、作异性打扮、沉迷色情书刊影片、吸食药物、强力胶、嗜异味物品、烟瘾或过分偏食等。
民国87年教育部颁的「身心障碍及资赋优异学生鉴定原则鉴定基准」,对严重情绪障碍的界定,依情绪障碍之症状包括(1)精神性疾患、(2)情感性疾患、(3)畏惧性疾患、(4)焦虑性疾患、(5)注意力缺陷过动症、(6)其它持续性之情绪或行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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